刚刚拜读了您的文章,写得非常好,非常有帮助! 谢谢!!
关于分期付款,我有几个问题.下面一段引自您的文章:
"一定要坚持分期付款,不能搞一锤子买卖。这一点是党的总路线,是绝不能动摇的。
按照流程依次付款。可以考虑分三步走(90%的律师依此):头款 40-50%, 签了合同就付,谓之启动资金;二款 30-40%,收到 I-140 的 Receipt Notice 之后;末款 20% 则与 I-485 Receipt Notice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样,即使你当初看走了眼,也不至于让律师把银子一下都拐走了。 "
我的问题是:
1. 按如上分期付款流程,假如 I-140 的 Receipt Notice 迟迟收不到,而我打算另找律师或多DIY, 那我是否可以终止合作,即使后来这个 Receipt Notice 终于收到 (可能是在我重新开始一份申请之后),我也可以拒付剩余的款项? 这些是否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I-485 Receipt Notice同样问题.
2. 关于这个 I-140/I-485 Receipt Notice, 你指的是否是移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发来的 Receipt Notice, 而不是 Approval Notice?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