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有对有错,在法律上取消绿卡确实是要经过法官听证的程序

但是两个地方暴露出无知,也许是想象力太丰富
1,如果被美国公司长期派驻国外,必须事先向移民局申请N-470并获准,要是等移民局向法官提出撤销绿卡的动议后再以被美国公司雇用为理由来试图保住绿卡,无疑是临渴掘井
2,美加边境再小的口岸,哪怕只是一名官员值班的,也不会没有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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