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判例只是供法官参考,通常在没有出现特别情况下,法官多数

来源: 2008-01-27 10:16:03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是follow以往案例的判决,但是并非像成文法那样有强制力。如果法官认为此案有特别因素,也可以不按照以往判例来裁决,只是在裁决时的总结性brief里面阐述其观点。
地区联邦的判决可以上诉到巡回上诉法院,再往上就是最高法院,但后者一般不接上诉案件,除非是认为确有指标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