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following statement comes from:
http://www..com/ym_article/LiuLaw/28158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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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不需要美国雇主支持,完全不受制于雇主。与第一类优先中的另外两种选
择(Eb-1B与Eb-1C)相比,不受雇主限制是EB-1A的另外一大优势。申请人在递交Eb-1A
申请前后或申请批准前后,可以随时更换雇主。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提出Eb-1A申请
时,甚至不需要在美国有工作。相关法律要求 Eb-1A申请人在绿卡批准后继续在本领域
工作,但是并不要求Eb-1A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在本领域工作。所以,法律只是要
求Eb-1A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证明自己有“意向”继续在本领域工作。根据这一
法律要求,本所曾经成功地为有意继续在美国从事本领域工作,但尚未在美国找到工作
的Eb-1A申请人申请到绿卡。关于本所近期的Eb-1A批准案例,请参阅http://www.niwus.com/successstories_Eb1A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