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举出任何AAO或BIA判例来证明有共同生育子女的案例被确认为假结婚的
否则就请勿以自己的想象 来代替对事实的分析。
另外,移民法官在法庭 granted 取消递解令的法律基
础是美国公民(baby)的extreme hardship,和婚姻 的性质无关。所以以前有 这样的判例,孩子是女方同 别人偷情生的,(男方 知道自己 无生育能力 ),所以向移民局 提出
withdraw I-130,导致女方485遭拒后进入removal procedure,
并且有DNA报告证明过错在女方,但 judge裁决取消递解令,在判决前的总结性陈述中,judge解释说女方过错明显
但婴儿无辜,判决必须考虑美国公民儿童的最大利益 ,,,,
当然这个case中女方行为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我在这里所要提示的是法官通常 做出裁 决的思路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