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射线兄的观点持保留态度,原因是;
1,移民法并没有规定必须在I-140批准后多久必须递交I-485
当然我也同意,如果太久(超过合理的限度)可能会导致移民局怀疑当初的永久性offer是否存在,这样会麻烦些。如果是EB-1a之类大牛就没有这个问题,像高行健那样的就是过十年再交都没有问题(原先还没有最终决定来美国呢)
2,如果在I-140上已经选用了CP,不需要再做什么;如果I-140申请时选用了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这时要先递交I-824,这样案子才能到广州领馆,那时申请移民签证用的表格是DS-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