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Receipt上的"Received Date"不作数的话,Notice Date也不make sense.那移民局必须有第三个所谓的真正的"Receipt Date",可能就是在online case status上的date "On XXX, we received your 485 case...", 我的case的RD, ND,和这个"Receipt Date"都不一样,但这第三个date并没有打印在Receipt上。如果申请人不去看online status,谁知道什么是真正的receipt date啊?
我的意思不是说要穷究字眼,只是觉得Notice Date就是收条打印的日期,并没有任何其他的法律含义。小白兔说的我也不反对,移民法是有很多潜规则。但可否给出些案例证明你的观点呢?你也提到有人开始complain了,能否详细指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