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只是规定海关移民官员有权对他/她认为已经放弃了在美国

居留的永久居民提出质疑,并没有具体规定怎样才算放弃了在美国居留,但通常每次离境不超过六个月是一个重要因素。你太太离境八个月,当然和人家半年回来一次不同。
当然,就是半年回来一次,但是只停留个把星期,也还是有可能出问题,如果那officer认真到把每次入境章和对方回新加坡的入境章日期仔细核对的话,同样可以作为放弃了在美国居住的理由。移民法庭有这样一个判例,是在其第八次入境(就是四年后)被拦住告上法庭的,结果绿卡被法官判处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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