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还有一份。问一下: 7月2日的公告有何不妥吗? 是形式错误?是内容错误? 是发布人越权发布? 是发布地点错误? 是发布时间错误? 如果都没有错误,你抗议的目的何在呢?按照法律规定,如果visa number 已经用尽quota,必须停止接收申请。7月2日公告有何不妥?违反了哪条法律? 我认为,7月2日公告,正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一个必要步骤,哪来的违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