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是否可换工作?

- 2003 年6月交I140 及 I485
- 2003 年7月拿到I140/I485收条
- 本人加拿大籍;太太中国籍
- 2004 年4月2日 I140 APPROVAL
- 现OFFICE在ILLINOIS

如果有公司(HQ 在 MARYLAND)愿意雇佣并且让我继续在ILLINOIS的HOME OFFICE工作,我的I-485是否能继续?

EMAIL:ZZHU@SINONEXT.COM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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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AC21,可 -六如- 给 六如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4/05/2004 postreply 19: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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