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分感谢小白兔!接上再问:

万分感谢小白兔!

接上再问:

1.主申请人H1B/I140均以加州公司与我加州暂时住址申请的。但joint联邦税表(2004/2005/2006)均以我们nevada州住家地址报的。

在申请485/765/131时,我是不是最好用加州住址(为了和I140在同一个州)?还是我可以用nevada州地址?

2.USCIS是用485填写地址 for 打指纹和面谈,还是用G-325A当前地址呢?(just in case 为了实事求是,主副申请人G-325A当前地址不一样,但共用一个联系地

址 for 485/765/131)

3.假设主副申请人用不同联系地址for 485/765/131,USCIS会不会在不同州不同城市schedule打指纹和面谈呢?

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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