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律师是这样理解的,不知你的看法是不是这样
解答: 应该可以。我想245(i)的备忘录和移民局的指示都没有提到过245(i)以后的申
请的雇主要同老的公司一样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就必须存在了。这个以后的申请可
以是各类的申请,包括绿卡抽奖,婚姻申请等等,没有这个限制。
245(i) 的实质是一种利益,所以有人说是个半大赦,报上去的申请就像抓了一个号
一样,到时候凭这个号去申请调整身份,只要申请不是造假,或根本就不可能批准
的案子。245(i)的案子的构成只有两个条件,一个是2000年12月21日以前你已经在
美国,第2个是这样的申请是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寄出的。如果申请时你有身份并
不改变它是245(i)类型的案子的事实。如果你一直维持身份到调整身份,那么是245(i)的
案子你也不用缴罚金,是正常的申请。当然大家不要忘记245(k), 如果你失去身份
了,但未失去180天以上,你的移民申请又是雇佣类的,(包括EB-1(a)),你仍然不
需要引用245(i),即不需要缴$1,000罚金来调整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