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如果单从法律上说,拿卡就走人,你是完全有用欺骗的手段

我并不是在此类。但你的说法还是不能令人信服,我可以说出反驳你的理由(例如, 雇主给你提供"永久位置"来支持你 - 提供 - 这意味着我可以现在拒绝-就别在这办绿卡了,或者以后改变想法拒绝,或者,换另外一个永久职位。那如果不是这样,F1的同志们,以后要立即移民先得被审查欺诈,因为当你签F1的时候,你默认无任何移民倾向。或者有规定,F1之后至少半年 - 改主义的时间 - 才能提交移民申请)。看来真的是要打官司了:)

”如果有人上告,法官认可你是欺骗的手段获得GC”, 两个如果:如果真的打官司了,被告人也不是“如果”那么简单好欺负的,所以法官也不是“如果”那么好定案的。当然,法官真的认定有罪,那就更没什么好推理的了。

所以没先例或特别说明,我看也很难有结论。没别的意思,就是想集大家之力,搞清这个灰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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