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历过两个新移民被判刑后,移民局要求取消绿卡和递解出境
结果被移民法官否决的案例,理由是这样会导致其他美国公民家人极大困难,那两个人判刑都是一年以上的,还是保住了绿卡。当然案子到了法庭这一步,最后是法官而非移民局说了算
也有在商店偷东西,后认罪被法官判60小时社区劳动,但是485还是批准的先例。这个案件面谈时法官还没有判,移民官听了当事人解释后说,案子需要hold到法官做决定。等法官决定后,判决书邮寄给移民官,几个月就收到了绿卡。
这种事情在移民法范围内,面谈的官员及其上司有酌处权,事实上酌处权包括批准和拒绝,但是我还真的没有看见仅仅因为逮捕记录就拒了的,当然,被逮捕过两次很可能是会比一次要棘手,另外如果移民局打算拒绝,由于其配偶是美国公民,必须还要给当事人一次申请豁免的机会,如果能够证明会给美国公民配偶带来极大困难的话,特别是如果有和美国公民一起生的小孩,机会就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