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BI和CIS并非是派自己的律师出庭应诉,而是由联邦检察官(US Attorney)统一代表被诉的政府机构应诉,联邦检察官在政府起诉的案件(如刑事案件)中是公诉人,但在政府是被告的案件中代表政府出庭。有人可能注意到在移民局的机构设置中有TA(trial attorney),但那并不是准备和你打这种官司的,TA主要是在递解出境案件中出席移民法庭听证,要求移民法官判决递解逾期居留和违法犯罪的移民,以及在随后的移民上诉程序中代表移民局
2,在联邦法庭,当然是法官最大,他/她既可以下令政府(包括FBI和CIS)限期完成背景调查,也有权dismiss他/她认为不合理的起诉。其次,联邦检察官的态度也很重要,如果他/她想和解,可以推动政府尽快完成NC,如果他/她不想和解,也有很多办法可以拖延诉讼进程,除非法官不允许。对于WOM的案件,真的go to trial对当事人很不利,US attorney和judge,clerk都是拿纳税人的钱,你可是每一步都要自己花钱的
我觉得从目前的情况看,总体上法庭和US attorney还是讲理的,大多数案件政府律师都选择了和解,迄今还没有看到法官出面dismiss申请人lawsuit的,也许是法官还不想有这样的判例,但是这样的判例一旦出来,就可能会被政府律师大量援引来要求驳回WOM,这也就是楼主律师说的,气候正酝酿着变化。
最近在本坛的贴中,已经有US attorney要求法官dismiss诉讼的情况了,虽然并没有受到法官的支持,如果被驳回了,虽然不意味着I-485被否决,但是无疑增加了很大的变数。
所以,我很不赞成那些刚递交485几个月就想搞事的人,那样可能会把整个情况搞糟的,就算不在一个location,只要有对申请人不利的判例,以后事情就可能会麻烦得多。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在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范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法官援引以往判例的直接驳回的
基本上同意楼主的观点,但有两个地方想补充和纠正一下
本帖于 2007-01-27 08:29:19 时间, 由版主 知名度比较高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