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在10/04 申请过EB3,后来改成EB2,可弱者律师竟不知道PD CARRYOVER,他WITHDRAW了EB3. EB2又拖至10/05申请. 有可能以此申辩我曾FILE EB3,现EB2/140已批准,理论上EB2是比EB3要求更高,所以我的EB3也应该批准,如果律师不撤回的话. 因此我DESERVE 用10/04这个较早的排期? 可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