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1 waiver 申请过程

来源: 2006-10-20 19:09:47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获取case number from Department of State
1.fill out Form DS-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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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urrent passport page(contain DOB and name)
5.Two self-addressed, stamped envelopes
6.Statement
Mail to: U.S. Department of State, Waiver Review Division,P.O. Box 952137,St. Louis, MO 63195-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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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持J1签证中国公民豁免申请新办法
日期: 2006-01-17
来源: 中国驻美大使馆教育处

  J-1签证是美国移民局发给外国人来美学习、进修或从事研究工作等的签证种类之一。中国驻美大使馆教育处日前发布通知,宣布对原《J-1签证豁免申请办法》进行了修订。

  据中国签证信息网消息,美国政府规定,凡持J-1签证来美人员,在美停留期满后须返回原所在国居住两年,由于某些原因在美停留期限需超过签证规定时间的人员,应向美国提出免除返回原所在国居住两年限制的豁免申请,但首先须得到原所在国政府的批准。中国驻美大使馆及各总领馆代表中国政府受理和审批持J-1签证中国公民的豁免申请,具体审批事宜由中国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办理。

  《J-1签证豁免申请办法》自2001年3月实施以来,对规范和明确申请及审批程序,维护留学人员切身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简化豁免审批程序,中国驻美大使馆教育处日前对原《J-1签证豁免申请办法》进行了修订,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J-1签证豁免申请将依照《J-1签证豁免申请办法(修订稿)》执行,原《J-1签证豁免申请办法》及2004年1月发布的《关于简化调整〈J-1签证豁免申请办法〉的通知》同时停止使用。

  J-1签证豁免申请办法(修订稿)规定,申请人的资格与条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因私护照;来美途径属于自费留学或单位公派;在美有J-1签证记录,申请豁免时J-1签证记录已满一年;申请豁免时尚具在美半年以上有效停留期限;在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有注册登记记录;与国内原所在单位结清经济、住房等关系,并已协商解决其他未了事宜。

  申请及受理程序为:申请人领取《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申请人向美国国务院申请豁免编号(CaseNumber);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的个人资料部分;申请人准备国内审批事项;申请人将其他申请材料递交给驻美大使馆教育处;教育处对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由驻美使馆教育处代表中国政府统一向美国国务院出具“不持异议信”,并由驻美大使馆教育处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J-1签证豁免申请办法(修订稿)

  (2006年1月1日)

  第一条 J-1 签证及其豁免

  J-1 签证是美国移民局发给外国人来美学习、进修或从事研究工作等的签证种类之一。美国政府规定,凡持 J-1 签证来美的人员,在美停留期满后必须返回原所在国居住两年。由于某些原因在美停留期限需超过签证规定时间的人员,应向美国政府提出免除返回原所在国居住两年限制的豁免申请,但首先须得到原所在国政府的批准。

  中国驻美大使馆及各总领馆代表中国政府受理和审批持J-1签证中国公民的豁免申请。具体审批事宜由中国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第二条 申请人的资格与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因私护照;

  (二)来美途径属于自费留学或单位公派;

  (三)在美有J-1签证记录,申请豁免时J-1签证记录已满一年;

  (四)申请豁免时尚具在美半年以上有效停留期限;

  (五)在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有注册登记记录;

  (六)与国内原所在单位结清经济、住房等关系,并已协商解决其他未了事宜。

  第三条 申请及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领取《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根据领区划分向所在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交: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3、来美的第一份IAP-66(DS2019)表的复印件;

  4、两个回邮信封;

  5、申请费200美元(Money Order)。

  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初审同意后,向申请人发放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美国国务院申请豁免编号(Case Number);

  (三)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的个人资料部分;

  (四)申请人准备国内审批事项。《申请表》需报国内审批的,国内派出单位审批后可将申请表及单位公函迳寄受理申请的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或者申请人;

  (五)申请人将其它申请材料递交给教育处(组);

  (六)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对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由驻美使馆教育处代表中国政府统一向美国国务院出具“不持异议信”(No-objection Statement),并由各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条 国内审批事项

  (一)属下列情况的申请者,国内审批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1、申请人出国前已办理《具有大学专科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核表》(简称JW-109表),无需办理国内审批;

  2、申请人出国前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能够出具本人毕业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以证明毕业时间与出国时间相连续的(半年以内),无需办理国内审批;

  3、申请人国内学校毕业后无工作单位来美者,其《申请表》无需报国内审批,只需提交申请人国内就读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正式公函;

  4、申请人人事档案现已转到人才交流中心者,其《申请表》无需报国内审批,只需提交原单位出具的关于申请人辞职、离职、辞退或除名的证明文件。

  (二)除上述人员外,其他申请者需将《申请表》报回国内,由派出单位签署意见并出具正式公函(原则上不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单位公派或者通过我方其他途径获得出国资助的申请者,如果派出单位(或出资方)与原单位不一致的,除原单位审批外,还需由派出单位(或出资方)审批。

  (三)申请人派出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向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正式公函应说明申请人派出性质、与单位是否结清经济关系、住房关系及是否有其它未了事宜等。

  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含个人填写及国内审批部分);

  (二)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应写明原国内单位、留学方式(自费或单位公派)、来美后工作或学习简要情况以及申请豁免的理由;

  (三)国内有关部门出具的单位公函原件或者申请人辞职(离职、辞退、除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JW-109表的复印件、毕业证书的复印件等前述第四条所需材料;

  (四)美方机构出具的正式聘书(写明工作内容、职位、聘用期限并承诺帮助进行豁免申请及转签证等内容)或者入学通知书(I-20表)。如与美国公民结婚,需提交经公证的结婚证书复印件和美籍配偶的护照复印件;

  (五)护照全本复印件(如有旧护照,须一并提交复印件);

  (六)来美历年IAP-66(DS2019)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