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推荐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综合计划局负责院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口联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二)对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工作进行协调;
(三)汇总审核评审结果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条 设立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院直属单位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人);
(二)对所受理的推荐项目(人)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送综合计划局。
第六条 专业评审组分别挂靠院基础科学局、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局、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和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以下统称专业局)。
第七条 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保密项目由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负责评审。
第八条 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组织)由国际合作局会同综合计划局提名。
第九条 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分别由挂靠的专业局商综合计划局提出建议名单,报院领导审批。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十条 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应严格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必须是院直属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原则上近年来已向院上报登记。
第十二条 凡当年已通过其它渠道推荐的项目(人),院直属单位不得向院重复推荐。
第十三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的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院直属单位不得向院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应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不能申请专利的项目,院直属单位需提供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指定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或申述不能申请专利的理由。
第四章 推荐评审
第十五条 院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下达的指标,每年推荐一次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十六条 院直属单位按规定格式填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报送相应的专业评审组。
第十七条 专业评审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不予评审。
第十八条 原则上,专业评审组应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差额评审,限额推荐。被推荐项目主要完成人须到会答辩。
第十九条 推荐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当年被院直属单位推荐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完成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综合计划局汇总审核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院推荐的人员,一经查实,院将撤销推荐,并对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院将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停止其推荐资格一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 2004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