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律师要么是没有经验,要么是太不经意,如果移民局寄到你

居住地址的信因为查无此人而退回,可能导致对全案的怀疑,因此原来不需要面谈的,可能要面谈,那耽误就不是一两个月的事。理论上搬家10天之内不通知移民局,是可以因此拒绝案子甚至纳入递解程序的。再者,虽然你填写了G-28,有时移民局还是只寄给申请人而没有寄给律师,那样RFE或是面谈通知没有收到,案子一定拒绝,再申请reopen不是自找麻烦?
一定要同时写信通知KY和审理你案子的中心,二者缺一不可,之后再打800电话确认已经在电脑记录中改正过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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