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思是,本来申请人完全可以在移民法的架构下通过领馆获得

来源: 2006-05-28 21:01:27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移民签证,根本没有必要超越法律规定按美国国内I-485处理,那为什么非要over law呢?除非是要执行什么连对领馆官员也要保密的任务(以前也不是没有先例,比如尼克松访华,为了保密,连途中经过国家的美国大使事先都不知道),但我觉得中国人办移民实在不需要这样搞,就按正常移民签证手续就好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