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士不主张美国合法非移民在没有回美国签证的情况下,30天内去加国用加拿大签证,因为,从法理上讲,一旦离开美国就失去美国的身份,但根据“北美贸易协定”,容许在美国的合法非移民在有效期内往来“协定国”30天内短期旅行不受此限,由此30天内往来“协定国”可不交I-94,可视为仍在“境内”。然而,一旦用了入境加拿大的签证,在法理上来说,已“进入”了另一个国家,“离开”了美国,严格说美国的身份也“失去”了。好在美加边境的移民官相对来说比较“松”,往往不会发生“严格”执行的情况,但美国与墨西哥边境就严格了,一般不会发生这种“松”的情况。据居士所知,美加边境也曾发生类似“严格执行”情况的,对用加国签证入境加国的,在返美时一定要有美国签证才能进入美国。这条消息《世界日报》也刊登过。
法居士的不同看法(商榷)
所有跟帖:
•
Nonsense
-xiaoxiaozi-
♀
(276 bytes)
()
12/16/2003 postreply
18: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