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计划外生育问题的通知》
国计生政字[1989]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教委、高教(教育)厅(局):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计划外生育问题,近来有关部门不断询问如何处理。经研究,我们一致认为,目前我国留学人员为数不多(全国只有8万人),超计划生育者也不多。在国外,对超计划生育者很难管理。而且,这个问题很敏感,个别人甚至借口超计划生育回国后要受到"惩罚"而寻求所谓"政治避难"。美国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也利用这种事在报刊上对我进行攻击,造成很不好的影响。为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在派出留学人员前,应向他们宣传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教育他们在国外也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不要超计划生育。一旦在国外超生了孩子,应主动向使(领)馆说明情况并备案。
二、在国外超计划生育的人员回国后,应允许他们持使(领)馆出具的证明及所在国的出生证明为子女申报户口,可不占其所在单位的生育指标。
三、在国外超计划生育的人员回国后,其所在单位根据使(领)馆的证明材料,不给予处分,不征收超生子女费。
198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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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实施意见
一、关于"留学人员"的含义。"留学人员"是指以学习和进修为主要目的,以公派或自费方式,到境外院校、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并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包括学习语言的"就读生"。
二、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可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免予处理。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核;区、县人口计生委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于情况属实者,出具《出国留学人员生育第二个子女免予处理证明》。申请者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国外院校、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明或其他有效的学业证明材料;
2、子女的出生证明;
3、护照或其他注明出境、入境时间的有效证明材料;
4、户口簿、身份证;
5、结婚证。
三、根据《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第三条规定和《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符合照顾生育条件、并申请照顾生育的留学人员,必须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国外院校、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明或其他有效的学业证明材料;
2、子女的出生证明;
3、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取得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或加入外国国籍证明;
4、户口簿、身份证或有效护照;
5、结婚证。
四、申请免予处理或照顾生育者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是外文的,还需附中文翻译件和公证机构出具的译文相符的公证件。
五、本《〈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实施意见》自2002年4月26日起执行。对于在此之前发生的留学人员计划外生育行为,符合《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第二条不予处理条件、尚未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的,不再征收;已征收完毕的,不予退还;已做出征收决定,并征收了部分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的,对已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征收。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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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人员计划外生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