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意味着: 在提交I-485已6个月之前换工作(我的理解换工作就是changing employer)就得重新申请LC 和I-140. 对吗? 已经批准的I-140 is not portable. AC21 memo 实际上对那些等待排期的EB3 们处不大, 只对那些能同时申请I-140和I-485的人有利. 试想, EB3 们苦等的就是提交I-485的日期,而一切都发生在提交I-485已6个月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