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有一个公司给OFFER.H1申请刚递上去第二天,又有一非常好的OFFER.决定去第二个公司,所以马上把第一个公司给拒绝了.问题是:我有必要交第一个公司替我办H1的费用吗?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双方都没有SIGN OFFER LETTER.但那公司有让我付钱的意思.各位GJDM这种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