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gov.hk/sc/residents/immigration/idcard/roa/eligible/

来源: 2011-09-15 22:53:18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非中国公民

(d)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

  • 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期间必须是紧接该人士根据此项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之前的连续七年。
  • 该 人士必须以入境事务处处长规定的格式作出声明,表示以香港为其永久居住地。如果未满21岁,所作的声明须由其父亲或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为此,该名人士 必须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供资料,令入境事务处处长信纳他已以香港为他的永久居住地,该等资料可包括该人士是否在香港有惯常居所、他的家庭主要成员(配偶及 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他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以及他是否已按照法律缴税。
  • 请注意,声称根据此项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如未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并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前,并不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e)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属(d)项类别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 请注意:该名子女在年满21岁时,将不再是此项类别所属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然而,他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根据(d)项获得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