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原先有刑警告知

有些根本无法侦破的歹毒作案手段,不应该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也包括其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因为就算侥幸抓住嫌犯,也会有其他的人效仿其手段,不仅如此,甚至还会提高作案者的反侦破意识。
当时刑警告知几个案例,听了之后苦思冥想确实无法侦破,,,旺角这事就更是了,,,在披露案情的时候,固然有“知情权”的考虑,但到底是谁“知情”、知什么“情”以及后果,也不该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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