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A护士工作签证
陈 冰 《出国与就业》
一、 申请H-1A签证的条件
H-1A专业护士签证是签发给外国注册护士在美工作的签证。申请人必须是正式注册护士。实习注册护士和护士助理均不可申请。所谓注册护士,是指在美国领有正式执照(包括临时执照和过渡期执照)的护士,或者通过了外国护理学校毕业生委员会(Commission on Graduates of Foreign Nursing Schools)考试者。但只有高中毕业加上两年以上正式护理学校学习毕业的人,方有资格参加CGFNS的考试。
符合注册护士的资格同时又有向劳工部申报了劳工缺乏证明之雇主的雇用,即可申请H-1A签证。
二、如何参加外国护理学校毕业生委员会考试
美国是一个缺乏护士的国家,每年毕业注册的护士均供不应求,因此只有转向聘用外国护士。H-1A签证即是专门为此而设立的签证类别。但为了使聘用的外国护士能够符合统一的要求,外国护理学校毕业生委员会(CGFNS)制定了一套标准考试,作为颁发护士执照的资格。在美国或加拿大护士学校或护士专业毕业取得学位者,即符合颁发护士执照的资格。其他国家的护士学校或护士专业的毕业生,则必须通过CGFNS的考试,方能申请美国护士执照。CGFNS考试每年举行数次,除了美国以外,在全世界将近40个国家也设有考试点,考试为统一标准。关于考试的时间、地点、要求等,可以直接向CGFNS索取资料。地址是:
Commission on Graduates of Foreign Nursing Schools
3600 Market Street, Suite 400
Philadelphia, PA 19104-2651
Tel: 215-345-8767
三、对雇用外国专业护士雇主的要求
任何在美国的医院、医务所或医疗服务机构,如有需要均可按规定聘用外国注册专业护士。护士招聘经纪人以及需要在家全时制护理的个人也可聘用或代为聘用。凡要招聘外国护士的雇主,必须要证明自身由于护士的短缺而导致护士人员不足(不足率超过7%)、床位闲置(闲置率超过7%)、缩减医疗服务、阻碍增加医疗计划等,因而需要雇用外国护士作为补充。为了获得招聘资格,雇主须向劳工部申报"健康机构证明"(通称"劳工缺乏证明")(Health Care Facility Attestation),即ETA-9029表。证明雇用外国护士的需要,同时保证将逐步降低对外国护士的依赖。护士招聘经纪人可向劳工部申请要求免除申报"劳工缺乏证明"。
ETA、9029表应一式三份随同有关证明文件,如工资福利概要、护士职务类别及班次等,寄往劳工部。劳工部将在30天内审查是否符合申报"劳工缺乏证明"的要求。如果符合,劳工部将接受申报并将一份劳工缺乏证背书后寄给申请人。该证一年有效,到期后可延期。如果不符合要求,申请将被驳回。虽然申报劳工缺乏证比较繁锁,但由于专业护士缺乏在美国由来已久,因此每年仍有不少医院或医疗机构向劳工部申报。有关申报事宜可直接向劳工部查询,地址是:
U. S. Department of Labor
Chief, Division of Foreign Labor Certifications
U. S. Employment Service, ETA
200 Constitution Avenue, NW, Room N-4456
Washington, DC 02010
四、H-1A签证的申请程序
任何在美国或加拿大护士学校或护士培训机构毕业取得护士执照、或通过美国CGFNS考试并有符合资格的雇主雇用,均可申请H-1A签证。同申请E类或F类签证不同,H-1A签证首先需要获得移民局的批准,方能申请签证。此外,申请人在美国境外和境内的申请程序也不一样。如果申请人在境外,则需要其雇主首先向移民局提出雇用外籍员工的申请,在获得移民局批准后,申请人持移民局的批准件和个人材料方可向境外使领馆申请签证。如果申请人已经持其他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同时符合H-1A签证的条件,则可按"转换非移民身份"(Change of Nonimmigrant Status)的程序,无需离境,由其雇主连同全部材料一并向移民局申请。如果获得批准,申请人则获得了以H-1A在美国工作的身份,其居留时限和工作权益同持H-1A签证进入美国一样。持H-1A签证进入美国和进入美国后转换成H-1A身份的不同之处在于,持签证者在签证有效期内可以自由出入美国,而转换身份者一旦离开美国则必须向境外使领馆申请,获得签证后方可重新进入美国。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向移民局申请在准备和提交文件上工作繁锁因此只有比较大的医院和医疗服务机构才配有招聘外国护士的专职人员,甚至聘用移民律师代为申请。但普通小型医院或诊所,即使有雇用外籍护士的需要,也不一定有时间和精力来准备文件向移民局申请。因此,如果申请人是在美国境外,则以向美国大医院或大的医疗服务机构联系为好。同时,在联系以前,应首先通过CGFNS考试,取得注册护士资格后,准备好个人简历、工作经历、有关证书、照片等,全套寄往联系的机构。这样获得的雇用机率可能更高。如果申请人已经进入美国,在通过CGFNS考试,取得注册护士资格后,寻找雇主时则不妨包括中小型诊所或医疗服务机构,但申请人应主动承担准备申请文件的繁锁工作,这样获得雇用的可能性会更大,甚至对大医院或医疗服务机构来讲,也是这样。不少医院或诊所,即使十分需要专业护士,但可能会由于申请外籍护士的繁锁工作而代之以将就使用助理护士或实习护士。
当然,如果有意雇用外国护士的中小型医院或诊所未向劳工部申报过"劳工缺乏证明",申请人的协助工作应当包括这一申报。申请人如果不熟悉申报的具体程序,可先向劳工部查询。申报用的ETA-9029表可向劳工部索取。
五、申请H-1A签证所需的文件和材料
申请H-1A签证或身份,申请的地点和程序因申请人是在美国境外或境内而有所不同。但无论申请人在哪里,申请按地点和程序共分为四种:雇主向移民局申请、申请人向居住国使领馆申请、雇主和申请人同向移民局申请以及申请人向美国边境国使领馆申请。
(一)雇主向移民局申请
如果申请人未进入美国,则需其雇主首先向移民局提出申请。
申请所需的文件和材料如下:
(1)I-129表,即"非移民雇员申请表"(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和H附表(H Classification Supplement)。
(2)申请人照片,应贴于I-129表合适的地方(仅供需要境外签证的申请)。
(3)向劳工部申报并获准的"劳工缺乏证明"(ETA-9029表)影印件。
(4)同申请人签订的书面雇用合同或口头合同的书面概要。合同至少应包括申请人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薪资待遇及其他福利。
(5)申请人资格证明。包括:A、如在美国或加拿大就读护士学校,而需提交其护士学校毕业证书的公证件及学习成绩单。如果在美国或加拿大以外的护士学校毕业,则需提交其该国护士执照或相关证明的公证件。B、在美国某一州从事护士护理的无限制的正式执照或者通过CGFNS考试获得的资格证明。
(6)能够支付工资的证明。如果雇主是大医院或大的医疗服务机构,一般要求提交董事会年度报告即可。如果是私人诊所或护士招聘经纪人,则需提交两年来的工资税和利润税税单。
(7)申请费。
以上全套材料一式两份寄往美国地区移民服务中心。如有非英文材料,则应翻译成英文并由译者签字证明。申请材料应以"证明邮件"(Certified Mail)寄出,并保存好全套材料影印件和邮寄证明。如果申请被受理,一至两周便会收到移民局连同收据通知,通知上有申请编号供查询使用,并有批复时间的说明。如果表格,材料或申请费不符合要求,全套材料会由移民局退回,并说明应该补充和补交的部分。当材料被退回时,应按要求补齐后,再将全套材料寄往同一移民局。当移民局在受理过程中需要雇主进一步提交材料,雇主便会收到编号为I-72的表格,说明需要提交的详细材料。雇主则应按要求一一备齐,并按该表上的指示寄回移民局。
如果移民局批准H-1A申请,一般会在三至八周发出批准通知I-797表,即"受理通知"(Notice of Action)。I-797表批准通知即是申请人的H-1A批准件。如果超过八周或更长时间未收到通知,可按受理通知上的查询电话号码进行查询。该号码既可进行自动查询,也可向移民局官员查询。
(二)申请人向居住国使领馆申请
当H-1A申请经移民局批准后,其全套申请材料,将由全国签证中心寄往在I-129表中指定的申请人申请签证的海外使领馆。申请人在赴使领馆申请签证前应查询该领馆是否已收全套材料。使领馆在收到申请材料副本以前,一般不受理签证。如果使领馆已收到,申请人则可开始申请签证。
所需要的文件和材料如下:
(1)OF-156表,即"非移民签证申请表"(Nonimmigrant Visa Application)。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填写。
(2)I-797表,即H-1A申请批准件(Notice of Action)。
(3)护照。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提交。
(4)照片。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提交。
(5)结婚证书或子女出生证(如有随行眷属)。
(6)如再婚,则须提交原有婚姻情况证明,如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
对H-1A签证,各个领馆的规定可能不尽相同。比如,有的领馆在收到移民局的材料副本前,如申请人要求,也会给予签证。而有的领馆则必须等移民局的批准材料到后才受理。有关使领馆的具体程序或要求,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前最好有所了解。
(三)雇主和申请人同时向移民局申请
如果申请人持其他可转换身份的签证(详见本书第一章八节第五部分)进入美国后,找到了雇用自己的雇主,同时又符合申请条件,即可以考虑在美国境内申请H-1A身份。申请在境内申请转换身份,可以是在找到雇主时同时申请,也可以是雇主已向移民局提出申请以后,或者是雇主的申请已获移民局批准。但在境内转换身份,申请人至少要具备合法进入美国、未有非法工作记录以及I-94入境记录卡未过期这三点。如果不具备这三点,申请人则不可在美国境内直接转换身份。
在境内转换身份的申请文件和材料如下:
(1)I-129表,即"非移民雇员申请表"(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和H附表(H Classification Supplement).
(2)I-153表,即"非移民身份延期/转换申请表"(Application to Exted/Change Nonimmigrant Status)。如果有随行眷属,则需填写I-539附表(Suppement-1).
(3)如果雇主已提出了申请,则应提交原申请的收据。如果雇主提出的申请已获批准,则应提交批准通知书(Notice of Action),即I-797表。
(4)I-94入境记录卡。如有随行眷属,则应一并提交。
(5)申请人如有随行眷属,则应提交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
(6)申请人资格证明。包括美国或加拿大护士学校毕业证书及成绩单或外国护士执照或相关证明,以及美国护士执照或CGFNS考试通过的资格证书。
(7)雇主向劳工部申报并获准劳工缺乏证明(即ETA-9029表)。
(8)雇主同申请人签证的书面合同。合同至少要包括申请人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薪资待遇以及其他福利。
(9)雇主能够支付工资的证明。如董事会年度报告、雇员工资税和公司利润税税单。
(10)申请费。
以上全套资料一式两份以证明邮件寄往移民局地区服务中心,并保存好邮寄证明。如果移民局因故未收到申请材料而申请人的I-94入境卡又过期了,邮寄证明是最好的证明文件。如果文件或申请费等有不符要求之处,移民局会将申请材料全套寄回并列明应补交之文件。需补交的文件或材料应补齐后全套寄回移民局。如因申请材料退回所耽误的时间而导致申请人I-94入境卡过期,也仍属有效。如移民局受理了申请,一两周内会寄出带收据的受理通知。如移民局受理过程中要求补交材料,会以I-72表通知应补的详细材料。一般来讲,移民局会在三至八周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通知。如果申请获得批准,移民局会寄出批准通知书(I-797表),正本寄给雇主,副本寄给申请人。如有随行眷属,其批准件将直接寄给本人。
六、申请受到拒绝怎么办
H-1A申请的被拒绝分别为雇主向移民局陈情(Petition)被拒绝、申请人向移民局提出转换身份申请(Application)被拒绝以及申请人向境外使领馆申请签证被拒绝。申请人无论向移民局还是向使领馆提出的申请,一旦受到拒绝,均无正常途径申诉。雇主向移民局提出的陈情如受到拒绝,则可以申诉。
(一)被居住国使领馆拒绝
申请人如果向其居住国使领馆申请H-1A签证被拒绝,不可以申诉。在所有非移民签证申请中,H-1A是拒签率较低的一种,而所谓"移民倾向"并非领事在签证时主要考量的因素,因此,在大部分H-1A签证拒签案中,被拒签的原因是领事对申请人的注册护士资格有所怀疑或者领事认为的其他原因把申请人归入不能入境类。当H-1A签证申请被拒绝时,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判断拒签的原因,如果只是材料的准备有所不足,那在提供了新的证明材料后,可再次向使领馆提出签证申请。
(二)被边境国使领馆拒绝
在边境国的美国使领馆申请H-1A签证,如果被拒签,也同样不可以申诉。大部分的拒签原因,在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备,或者签证理由不充分。申请人在签证前就在材料的齐备和签证理由的充分方面多作考虑。如果申请最终被拒绝,申请人应考虑凭其有效的I-94入境记录卡先返回美国,之后再作签证准备。在签证申请被边境国领馆拒绝了的情况下,如返回其居住国使领馆申请,被拒的可能性仍然很大。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不妨在美国工作一段时间后,如果可以提出一些新的材料或证明时,再次安排赴边境国使领馆申请签证。只要有新的证明材料和充分签证事由,获签机会仍然很大。
(三)转换身份申请受到拒绝
申请人进入美国后,要求从其他非移民签证身份转换为H-1A身份的申请,如果被移民局拒绝,是没有正常的途径提出申诉。虽然从法律上讲,申请人有权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出诉讼,但其历时的长久和花费的巨大常常使得这一途径并不现实,而且最后胜诉的机会很小。因此,当转换身份申请被拒绝时,移民局会给予书面通知,并详细地阐明被拒的理由。申请人最好是仔细研究的理由,如果认为还可能提出新的证明材料,则可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Reopen the Case)。
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没有专门的申请表格。其申请方式是,由申请人打一封信,该信在技术上被称为"重新考虑申请"(Motion to Reopen)信中应着重阐明申请被拒的原因及提交的新的证明材料(该信的格式可参考第二章的信函样本部分),然后连同移民局的拒绝通知、新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费110美元,全套材料寄往同一个移民局。如果提出的新的证明材料有力,一般仍会获得批准。但如果申请再次被拒绝,申请人则最好离境再作打算。不过,移民局否定了转换身份的申请不等于否定了申请人向使领馆申请的权利。只要雇方向移民局的申请(陈情)未被拒绝,申请人不妨考虑在其居住国向使领馆提出申请。
(四)雇主向移民局申请被拒绝
在向移民局提出的申请案中,Application(申请)指由申请人自己提出的申请,Petition(陈情)指由雇主或他人代为给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如果雇主向移民局提出的H-1A陈情申请被拒绝,雇主可以按规定提出申诉(Appeals)。在移民局的拒绝通知中,会详细阐明拒绝的原因以及提出申诉的程序和时限。一般来讲,H-1A的陈情申请被拒绝,大部分原因在于雇主准备的材料不充分,或者是移民局以雇主支付申请人薪资的能力有怀疑。当雇主的陈情申请被拒绝时,有两种途径可以选择。
一种途径是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Reopen the Case)。虽然按规定雇主对其拒绝案有申诉的权利,但所谓申诉,即是同移民局争论,证明其决定是错误的。因此,如果没有非常有力的证据,申诉一般很难成功。相反,雇主在有权申诉的情况下不进行申诉,而是研究被拒绝的原因,根据其拒绝理由提出新的证明材料,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如果新的证明材料提供得准确,其成功的机会还大于申诉。至于雇主要求移民局对拒绝的申诉案"重新考虑",其程序和方式同前述一样。
不过,只有在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的申请案中,提交或补充新的证明材料才有实际意义。申诉即是指当事人不服移民局的决定,而要求其上级部门裁决,因此,申诉在根本上是基于相同的事实根据或证明材料之上。即使雇主在申诉中重新提出大量有力的证明材料,但上级裁定部门也许会认为移民局的决定是正确的,因为其决定是基于原有的事实和证明材料之上,而不是基于新的事实或新的材料之上。至于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明材料,也是申请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申诉的最好结果也至多是要求移民局重新审理申请案。因此,如果雇主在原陈情申请中有材料遗漏或不足,同时又能提出新的材料,则以选择"重新考虑"这一途径为更明智。但如果雇主认为自己提交的材料和证明已够充分,而移民局的决定有显然的错误,则可选择申诉。
对H-1A陈情申请的拒绝,其申诉应在移民局拒绝通知日期的30天内提出。雇主应将附在拒绝通知书中的申诉表填好,打一封陈述申诉理由的信函,连同110美元申诉费一起寄往同一移民局。申诉案将由移民局转递至华盛顿移民总局的行政申诉处(The Administrative Appeals Unit)。大约六个月以后,雇主即可向联邦法院提出诉讼。但向联邦法院提出起诉。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内,在向移民局申请转换身份过程中以及在申诉过程中,即使申请人的签证或I-94入境卡已过期,其在美国的居留仍是合法。但是,当申诉被驳回后,申请人如不按规定离境,则会构成非法居留。如果雇主决定向联邦法院起诉,申请人可停留在美国境内等待判决结果,但申请人的合法身份已不是原有身份的自然延续,而是必须经过一定的司法程序,例如假释,来取得合法居留身份。不过,如果事情到了这一步,申请人最好聘请有经验的移民律师作代理,因为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随时面临递解出境。
七、H-1A签证与绿卡申请
在以职业移民向移民局提出申请永久居留的类别中,只有极个别的可以免除向劳工部申领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H-1A注册护士签证即是其中之一。从这个角度上讲,持H-1A签证申请永久居留有较大的优势。虽然注册护士今后可能失去这一优势,但至少在若干年内,注册护士仍会保持其"劳工证豁免"。持H-1A签证的注册护士,只要能获得雇主的支持,其永久居留的申请也会比其他签证更为容易。
此外,凡于1989年9月1日以前(或当日)以H-1A身份在美从事专业护士工作并有州一级的正式护士执照,只要累计工作时间超过三年,均可申请护士特别绿卡。三年工作经历既可以是在1989年9月1日以前,也可以是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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