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持H1B,将从一大学转到另一大学继续做research fellow。 但现在新学校给的appointment和现学校的有一个月的overlap。新老板说不必改了,让我在这一月中去他那里呆一两天,就算这一月开始在他那工作了。我的问题是,这样在同一月中同时为两个单位工作并支薪法律上可以吗?请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