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这律师为什么要这么说,这里存在明显的错误或漏洞:假设处理后,依然为“不满足居住”状况,房客冻死冻伤就不是房东的责任?
我想你咨询的律师可能是这个意思:当房客报告有危险,房东及时处理了,就不怕房客告(前提当然是指及时排除了危险)。
比方,还是暖气出问题,房东送去取暖设备,室温能达到政府规定的温度,假设60F,就OK,但是在一分钟内就送去了取暖设备,可室温只能到40F,那么房东就必须让温度达到60F,或送房客去酒店,才OK。
当然,加拿大和美国对“不满足居住条件”的界定不同,我也认为摄氏20度冻不伤人,这个要求设得高。不过此贴讨论的在“不满足居住条件时,房客是否要交租“,答案是肯定的:不用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