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思。我琢磨琢磨其实还真有可行性。
IRS关于1031给出的条件就那么多,只要不违背都可以。
你这个案例的操作我想到几点:
1,买卖合同上,因为从首付到最后转title要持续几年的时间,这似乎只有seller financing可行,并且买家有能力在最后一年一次付清60万。
2,因为不能转title,买家要绝对信任卖家,大概只有在家人之间,或绝对信任的朋友之间,才可能签这样的合同。
3,前40万,20+10+10,你依然要报税,这个我想不清楚是否该在当年报(以何种形式报)还是等到第四年一起报。不过,IRS关于1031的一条规定是,新换物业的买价要高于所卖房,也就是要买100万以上的新物业,所以,先交这40万的税没有意义,那么,你的问题似乎变成了一个房可否分期卖,我还真没听说过这么好玩的事,哈哈,看看坛子里是否有有经验的realtor来说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