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由公司签发的一定要是Offer Letter(给我本人的口吻)吗?而不是工作的证明信(给移民局的口吻)吗?还有根据律师,这封Offer Letter 的签发时间是现在,而不是真正开始工作的时间(事实上早就工作了).
根据律师:我需要从公司那里得到Offer Letter, I-140签字,和公司至少有3个以上researcher的证明(请问这个是公司出一封证明信吗?还需要其他补充材料吗?)
非常的困惑,麻烦大家帮忙看看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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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2009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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