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兄好像偷換了概念﹐昨天我們爭論的焦點是是否一定要
有美國方面的offer,而不是是否要有相關領域的資格和工作能力﹐這完全不是一回事。你引用的移民法的內容已經說的很清楚了“No offer of employment required.Neither an offer for employ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nor a labor certification is required for this classification; ”如果某個人在中國都無法找到相關領域的適當工作﹐只能說明其原來獲得I-140批准就非常勉強﹐如果不是根本不夠資格的話。一名中科院院士或是國家隊教練﹐VO會相信他/她到了美國後需要去麥當勞翻burger嗎﹖
至於說申請NIW﹐EB1a的人沒有多到“紅火”的程度﹐原因是符合條件的人本來就沒有那麼多﹐而且符合條件的人並非每個都願意來美國﹐有很多在國內也做得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