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种白痴是不懂的。
想谈契约,告诉你:任何契约成立都是有前提条件的,这前提条件包括法律规定的条件。一旦前提条件不存在,契约不在有效。
法律规定:在quota用完之后,不得再接收申请。因此,7月2日公告乃是按法律要求办事,修正此前的失误而已。
有了失误,按照法律要求进行修正,竟碰到一群白痴的反对,可笑至极。
正因为以前出现了失误,才发7月2日公告以做修正。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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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s responsible for 失误? if 失误 explains everything
-虚心请教大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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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2007 postreply
12: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