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离婚时capital loss carry-forward的问题
因一方A无业,股票帐号以另一方B的名义开设,即是B名下的individual account,但一直由A操作。
因这次金融危机,有一笔较大的损失,要carry forward若干年才能消耗掉每人每年1500的capital loss deduction。
目前两人因其他原因正在协议离婚,请教在离婚后,A是否可以split这笔B名下的capital loss算成自己的?如果是joint account应该无此问题,但当时开帐号时没考虑这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