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想在离婚协议上加抚养费的条款,他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和将来的教育基金只能用在老大和老二身上,不能给老三用。请问这样的附加条件法律上站得住脚吗?我不想让三个孩子受到不平等对待,所以希望前夫按协议数额支付抚养费,然后由我决定如何分配给孩子们。请求大家的建议。多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