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有事跟大家请教。老公是绿卡,已海归回国八年。我是公民,独自一人在美国带孩子生活。他不常来,那些故事不赘述。只讲重点。我们在美有房五个,三个有贷款,只一个贷款有他名字,其他都是我名下贷款,但因已婚房产,按加州法律应算两个人名下。当初他有给些钱作首付,但只是一部分。所有房屋出租自供。他国内也有房产几套但均无我名。请问这种情况如提告离婚,我大约会分到什么?孩子一个,美国公民,肯定跟我。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