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担心是如果我去美国加州当地的法院递交中国的离婚协议和 QDRO 申请,要求批准对方的401K归我所有,当地法院是不是只认可中国离婚这个事实结果,不会认可中国离婚协议的内容吧? 我没有在美国办理离婚手续,ODRO 是美国离婚程序中的一部分吧? 我可以没有美国的离婚文件,直接拎出这个ODRO 向当地法院申请批准401K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