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在中国办理离婚,协议里写明对方的401K归我所有。回美国后,我怎么兑现呢?
我GOOGLE了一下401K,意思是我要在美国递交一份 Qualified Domestic Relations Order (QDRO)。 我在QDRO中申明针对我前夫的401K,我们已经达成协议,归我所有。
然后我要等COURT的JUDGE 同意批准才行。
批准后,我的401K公司接到这个COURT的QDRO后,就可以把前夫的401K 变更成我的名字,我就可以转过来了。
我的问题是:我在中国办理完离婚后,我回美国后,可以把翻译过来的离婚协议递交到美国法庭吗?同时附上一份QDRO申请要401K? 国内的离婚协议,美国不承认吧?
先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