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孩子在加拿大居住,孩子还小。丈夫拿到博士以后就去了美国,北卡作博士后.他已经走了一年多了,对孩子没有问过,也没有给我们生活费.
现在受到他从那边的法院递交过来的civil summons --absolute divorce.
上面只是提到有孩子,但是没有提到孩子的赡养费和义务等。
我在加拿大这边的大多数的律师不接这种案子,因为涉及到美国的法律。我必须在30天内回复,要不就自动生效。
先谢谢了,请给些意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