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在美国,持F1/F2签证。现已经中国法院判离。请教:关于离婚事实要向美国有关方面汇报吗?如果是,应该是学校的国际学生办公室吗?如果否,学校SEVIS系统中的F1学生的I20后仍然由F2的I20 ATTACH 该如何处理?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