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高人指点: 我的的一个同学(在广州市)和一个香港人恋爱,几年前在拉斯韦加斯结婚。婚后,她才发现那个人在和她认识之前,就已经在香港结婚并且有孩子了。请问,这种情况下,他们后来在韦加斯的结婚是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她是否仍然需要离婚或者annulment? 这个男人现在想和自己的原配离婚,但是尽管如此,他当时仍然有重婚罪,而且韦加斯的婚姻仍然无效,是否正确? 在此感谢各位。她人在广州,所以希望我能帮助她得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