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初级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断案,却背离合同法。请看庄民的上诉状,不难看出法院与政府的官员在狼狈为奸。

上  诉  状

  上诉人:王云
  生日:一九六三年六月六日    汉族
  身份证号码:130104196306061832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家园3号楼1单元1015号
  电话:13703294848

  被上诉人:石家庄市住房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香宝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北大街3号
  电话:86012328

  首先上诉人对长安区法院把市场经济规则融入福利事业,让被上诉人钻了法律空子,徒增上诉人生活和经济上的压力,深表遗憾。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围绕廉租房房租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反诉人请求法院
  一、判决被上诉人与上诉人2012年签署的《保障房租赁合同》非法无效
  二、判决上诉人在低保期间,免交房租
  三、本案判决前,上诉人拖欠的物业费、20%取暖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判决被上诉人恢复上诉人居住廉租房的自来水和暖气管道
  五、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居住廉租房进行一次彻底的维护
  六、判决被上诉人取消上诉人廉租房资格的决定非法无效
  七、请求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
  八、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一、背景。

  2009年国庆假期期间,上诉人因心梗,急诊做过心脏支架手术,2011年年底个人经济终于山穷水尽,便在2012年年初申请,并经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获得低保资格至今,上诉人并因此,2012年8月被优先分配到建华家园3号楼1单元1015号。

  上诉人在收到廉租房分配通知单时,发现房租比舆论中的价格高很多,起初还以为本批廉租房比原有的面积大,便通过市长公开电话,想申请调换成小房子,只因当时政策不允许而遭拒绝,为了不流离失所,才借钱缴纳了前一个半月的房租,当时便计划好,进住后再给管理部门提意见。上诉人进住以后才发现,廉租房三期房租竟然与一、二期不一样,面积却一样,被上诉人竟然把低保户的廉租房这一最低保障搞成了两个收费版本。

  上诉人当时每月低保费只有370元,可是按照第三期廉租房房租标准,上诉人每月房租要实际消费164元,低保费扣除廉租房房租和物业费,上诉人发愁剩余的一百多元如何支撑未来的生存。并且被上诉人制订的“先缴后补”政策让低保户徒增经济压力,规定上诉人按照市场价格每月554元,预交下一个季度的房租,季末再发放补贴,这就意味着低保户每家都要备有半年的房租押金才能保证正常周转。几位姐妹经济并不宽绰,上诉人搬家时,几位姐妹刚为自己赞助了基本家当,上诉人实在不好意思再张口向她们借钱。

  上诉人多种渠道反映意见,本以为此等简单的道理,很快便会得到积极的回应,可是所有回馈让自己无奈,绝大多数对上诉人的困难与意见表示理解,但是表示自己说话也不算数。万般无奈之余,上诉人在2012年四季度开始停止借钱缴纳廉租房房租,以示对高价房租以及收费方式的抗议,与此同时,上诉人一直伺机通过多种渠道提意见。

  之后不久上诉人便发现,针对低保户冬天取暖费,也是让自己哭笑不得。根据政策,上诉人因为低保,本来冬天可以免费享受供暖,可是由于被上诉人徒增一道手续,要求低保户先交取暖费,一个季度后再报销,导致低保户中没有周转资金的人还要先借钱才能享受冬天供暖。上诉人针对低保户取暖费费用周转程序也向被上诉人提出意见,希望物业先开票,等报销后再缴纳取暖费,期间被上诉人非但没有回应,还纵容物业截断了上诉人暖气管道,导致上诉人数年冬天挨冻至今,上诉人因此又抗交了物业费。

  之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做不了主的人有过很多回合,可是始终达不成共识,有时被上诉人恐吓把上诉人清理出廉租房,上诉人也不为所动。上诉人说服不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办法也不多,如此僵持了将近一年,被上诉人竟然想钻法律的空子,在2013年10月,单单就廉租房租赁合同,向上诉人发起民事诉讼,妄想以市场经济规则打压上诉人。上诉人立马还以颜色,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和反诉状,也不知什么原因,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官司没了音讯,从未开庭,直至2015年5月,上诉人主动向长安区法院咨询,才得知对方已经撤诉了。

  期间在2013年四季度,被上诉人试图参照第三期高价房租,提高一、二期廉租房住户的房租,实施“先缴后补”收取房租办法,结果引发大面积困难群众抗交房租,迫使被上诉人给廉租房中所有低保户重新制定了新的房租标准,比一、二期原有的标准高点,比三期的房租要低很多,同时低保户取消了“先缴后补”。由于被上诉人没有及时安抚抗议居民的情绪,导致现今仍有很多困难群众在抗交房租。上诉人想要按照新的标准补交房租,可是遭到被上诉人的拒绝,非要上诉人按照原来高价标准补齐房租,如此双方又僵持了一年多。

  2015年5月4日,被上诉人采取非法手段,开始对上诉人等进行断水打压,之前被上诉人一直没有主动采取过温和的化解矛盾的办法。6月中旬,上诉人再次收到了长安区法院的传票,上诉人很快便递交了反诉状,6月30日下午庭审,8月3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判决本人败诉。

  二、被上诉人挑起廉租房租赁合同案件实属闹剧。

  上诉人在一审庭辩时已经表明,廉租房建设属于福利事业,而租房合同却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二者的操作原则基本独立,甚至互相对立。市场经济自身就是弱肉强食的机制,穷人活该饿死,而福利事业的基本原则就是扶住贫弱,所以把市场经济下的“合同”融入福利事业,表现出的只有不伦不类。

  本次廉租房合同官司,表面看是合同引起,其实双方的真正分歧在于廉租房政策,而廉租房租赁合同其实只是廉租房政策的衍生物,如今被反诉人抛弃问题的根本,以完整事件的受制于根本的一个局部挑起诉讼,实属钻法律的空子,欺负上诉人等不熟悉中国法律。被上诉人曾经表示,“政策是政府定的,其按照执行”,意味着一个没有败诉能力的主体提起诉讼,上诉人从案件一开始就注定了败诉的命运,被上诉人裹挟了法律和法院,只许被上诉人胜诉。可以说廉租房租赁合同案,十足的一场闹剧,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

  (2015)长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中讲到,“王云对公共保障性住房政策提出的质疑,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可是廉租房房租纠纷中的是非曲直都与政策密切相关,长安区法院既然没有能力裁决廉租房抗交房租这一完整事件,解决根本,只能针对廉租房租赁合同这一局部进行裁决,可以肯定不可能确保正义。据说中国法律允许就某完整事件其中一个局部发起诉讼,但是上诉人认为,这一局部与其他部分没有因果关系,才能独立形成诉讼,或者存在因果关系,只有等根本先尘埃落定,才能考虑其从属部分的诉讼,否则相关法律实属恶法。长安区法院在不能确保判案公正的前提下受理判决此案,以市场经济原则裁定廉租房纠纷,注定成为中国政治、法治生活中的一个笑话。

  被上诉人曾于2013年起诉过上诉人,在上诉人反诉后,取消了原定的庭审,结果一直没有了音讯,直至2015年5月上诉人主动电话到长安区法院查询,才被告知对方已经撤诉。再结合(2015)长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结果,以及判决书上曲解上诉人本意的描述,可以认定长安区法院对待此案缺乏严肃认真公正的态度,根本没有理解上诉人所讲的其间逻辑关系,让上诉人对石家庄市各级法院失去了信任,希望能够跨省异地审理此案。

  三、廉租房租赁合同非法无效。

  廉租房建设属于福利事业,而租房合同却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二者的操作原则基本独立,甚至互相对立。市场经济自身就是弱肉强食的机制,穷人活该饿死,而福利事业的基本原则就是扶助贫弱,所以把市场经济下的“合同”融入福利事业,表现出的只有不伦不类。正如廉租房住户不能苛求享受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比例,廉租房管理者同样也别妄想把市场经济规则融入廉租房管理,都要尊重廉租房事业的特殊性。

  现行的廉租房租赁合同,百分百是霸王合同,廉租房住户对其无权进行丝毫改动,其实与政府制订的规定没什么区别,毕竟廉租房租赁合同又是政府设计的制式合同。与其这样,不如直接将合同改成以政策文件发布,针对不同情况的廉租房住户,制定出相应的不同房租标准。这样的话,一旦政府与廉租房住户发生分歧,政府可以直接与群众对话,或者对薄公堂,避免住户与做不了主的人打官司。

  上诉人的廉租房资格,是经过石家庄市多级政府审核批准的,退而求其次,即使以合同方式确定廉租房租赁关系,也只有政府才具备与上诉人签署廉租房租赁合同的资格。再退一步,政府授权被上诉人管理廉租房,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首先与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签署三方授权合同。可事实上,上诉人在领取廉租房钥匙时,被上诉人并未提示上诉人浏览合同,上诉人当时并不知道签署了廉租房租赁合同,更不知晓与谁签署了合同。事实上,被上诉人在设计分配廉租房程序时,压根没有给廉租房住户留有浏览合同的时间,正常来讲,签署一份合同至少十分钟,被上诉人规定五百多户廉租房住户集体在2012年8月16日下午办理领取廉租房钥匙手续,说明被上诉人故意让知道该合同的人越少越好。

  石家庄市各级政府在分配廉租房时,刻意给低保户加分,越穷的人房补越多,只是因为他们贫穷,最低保障他们不至于流离失所,结合中国从经济适用房到廉租房的转变,经济适用房正因在实践中扶助的不是最穷的人而被取消,显然可以断定廉租房的分配,越穷越有资格。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署的廉租房租赁合同,彻底背离了这一宗旨,让最需要廉租房的人流离失所,与把廉租房分给不够享受廉租房条件的人一样,都是腐败。

  众所周知,单身低保户相对三口之家低收入家庭,显然前者生活更加艰难,前者实际缴纳的房租本该更少。可是被上诉人在设计廉租房房租标准时,前者竟然比后者的房租要高很多。被上诉人后来迫于压力调低廉租房中低保户房租,便已证明前期收取低保户高价房租政策错误,在错误的收费原则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制订的合同自然非法无效,如果被上诉人执迷不悟以合同方式确定上诉人的廉租房资格,也该与上诉人签订新的廉租房租赁合同,约定上诉人按照合理的价格缴纳房租。

  上诉人在收到廉租房分配通知单时,发现房租比舆论中的价格高很多,起初还以为本批廉租房比原有的面积大,便通过市长公开电话,想申请调换成小房子,只因当时政策不允许而遭拒绝,为了不流离失所,才借钱缴纳了前一个半月的房租,当时便计划好,进住后再给管理部门提意见,而且上诉人在领取钥匙当天便向现场采访记者反映了意见。上诉人进住以后才发现,廉租房三期房租竟然与一、二期不一样,面积却一样,被上诉人竟然把低保户的廉租房这一最低保障搞成了两个收费版本。

  被上诉人认为,如果“保障住房租赁合同无效,反诉原告应腾出房屋”,其实还是其混淆了市场经济原则和福利原则本质上的对立与不同,上诉人不懂法律,但是绝不相信中国法律会主张把市场经济规则运用到福利事业之中。廉租房的资格,是根据具体个人的年龄、身体、收入和财产状况这些硬指标而定,绝非租赁合同以及执行情况所能左右的,更不能因为给管理者提意见,便被取消了廉租房资格。

  四、廉租房中的低保户应该免交房租。

  民政部门关于低保费的解释是,这是保障低保户吃喝的专项资金,是低保户的最低生活保障,任何部门和他人都不得侵占或者挪用。被上诉人明知这项规定,所以不敢在政府发放低保费之前直接从中扣除房租。被上诉人在设计与上诉人的廉租房租赁合同的时候,显然没有考虑过,低保户应该从什么收入中支付廉租房房租,这是公然逼迫低保户以非法手段筹集房租,或者违背民政部门政策,改变低保费的使用用途。

  按照政策规定,上诉人可以享受保障内面积三十平米免费,“租住的保障房面积小于保障面积的,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租住的面积给予补贴”。三十平米既然是最低保障,理应是极限值,既然是极限值,显然不能使用建筑面积这一模糊数据,想当然地按照商品房建筑面积来计算,毕竟人类是靠使用面积来安身立命的,同样的建筑面积,随着公摊面积比率的不同,使用面积是不确定的。以建筑面积为三十七平米的廉租房为例,只有一小室,如此推理建筑面积为三十的廉租房,能放下一张床就不错了,由此可以断定,三十平米最低保障,绝对不是建筑面积。廉租房的特殊性很多,房租不是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公摊面积比率也比商品房大很多,所以最低保障面积如果定为建筑面积,根本反映不出实际的保障水平。现实中的保障内面积,三十平米建筑面积免费,面对交不起房租的特困低保户,被告又提供不了建筑面积三十平米的保障房,对于低保户来讲是地地道道的画饼充饥。按照使用面积三十平米作为最低保障的逻辑推理,则不是上诉人欠了被上诉人房租,而是被上诉人反欠上诉人的廉租房补贴。

  五、上诉人拖欠的物业费、20%取暖费,理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根据政策,上诉人因为低保,本来冬天可以免费享受供暖,可是由于被上诉人徒增一道手续,要求低保户先交取暖费,一个季度后再报销,导致低保户中没有周转资金的人还要先借钱才能享受冬天供暖。由于上诉人当时没有周转资金,针对费用周转程序也向被上诉人提出意见,希望物业先开票,等报销后再缴纳取暖费,可是期间被上诉人便纵容物业截断了本该免费取暖的上诉人暖气管道,导致上诉人数年冬天挨冻,至今暖气管道仍未修复,上诉人因此才抗交物业费,责任全在被上诉人一方管理协调不善。按照政策可以免费享受冬天供暖的上诉人,自然没有理由承担20%的取暖费,自然应该由不作为的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应该无条件恢复本应免费享受供暖的上诉人暖气管道,确保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居住廉租房进行一次彻底维护的理由。

  上诉人居住的廉租房,在保修期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拒交房租为由,拒绝联系厂家及时维护。被上诉人忽视了一个细节,上诉人居住的廉租房属于国家财产,不以上诉人是否拒交房租而变化,被上诉人侵害的是国家权益,利益输送到了厂家,严格地讲,这是地道的腐败行为,因此给国家和上诉人带来的损失,自然应该由被上诉人承担。

  七、被上诉人没有正当理由取消上诉人的廉租房资格。

  被上诉人取消上诉人廉租房居住资格的理由,无非是依据合同五(二)5,“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保障房租金”。可是合同里也没有明确何为正当理由,因此缺乏可操作性,合同理应无效。上诉人以为,针对分给穷人的处于福利领域的廉租房来讲,穷的交不起房租,就该是最大最正当的理由。分配廉租房时给低保户加分,给予低保户更多的廉租房补贴,以及中国废除经济适用房的缘由,都是说明了这一点。上诉人患有冠心病,一直就是药罐子,多少年来上诉人每当身体不适,都不敢住院治疗,只能靠药物调理。如果被上诉人认为房租比看病吃药重要,上诉人认为这是被上诉人草菅人命;如果被上诉人认为廉租房就该按照市场经济规则管理,上诉人建议还是取消廉租房好了,拿钱救助不穷不富的人,肯定不是政府和纳税人的初衷,就应该具有与经济适用房一样的命运。如果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理由不正当,可是合同里又客观存在“正当理由”字眼,那么请被上诉人列举出你们心目中的正当理由,然后由法官确定,上诉人的理由是否更正当。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违反廉租房租赁合同,其实是被上诉人滥用职权乱收费的错。2013年下半年,被上诉人计划将一、二期廉租房住户提高廉租房租金,遭到广大居民的抗议,被上诉人被动给低保户下调房租,尽管没有公开认错,客观上已经证明被上诉人收取低保户高价房租是错误的,因此可以推理出结论,以错误房租标准签订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廉租房租赁合同同样是错误无效的,应该予以纠正,而被上诉人顽固坚持上诉人补交高房租,那是错上加错,可见上诉人未能履行合同,不是过错方。

  廉租房资格也好,保障资格也好,只能根据被保障人的年龄、身体、收入和财产状况这些硬指标而定,绝非租赁合同以及执行情况所能左右的,上诉人的这几项指标只要符合廉租房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取消上诉人的廉租房资格和保障资格。房管部门制订的针对低保户的高价收费标准,与民政部门的法规相冲突,导致低保户不得不必须违背其中一个法规。上诉人抗交房租,本身就是为了维护民政部门制订的相关法规,何错之有。

  八、(2015)长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不公之处。

  庭审时,上诉人便指出被上诉人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第二条实属敲诈,可是法官并未究其缘由,也没给上诉人自由发言的机会。可以肯定法官没有读或者读懂双方的保障房租赁合同,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只是提及上诉人所住廉租房的的市场价格,该判决也只是复述了市场价格,却没有注意到合同中明确给予最低收入保障家庭的补贴办法,上诉人每月实际应该缴纳的房租(164元)与市场价格(554元)还是差不少,而且廉租房中的低保户的房租在2013年底每月下调了一百多元。无论如何,上诉人这三年多的低保身份没有变,上诉人一直坚持按照相对合理价格缴纳房租,是被上诉人从中作梗,不是上诉人的错。法院支持被上诉人,按照市场价格惩治交不起廉租房房租的低保户,此等落井下石行为显然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此判决无疑是在向全世界公告,“廉租房有风险,真穷的人申请需谨慎,难保不掉进数以万计的债务陷阱”。何况该判决生效后才解除租赁合同,为何之前的房租要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呢?这都是把市场经济融入福利事业的恶果,廉租房中的低保户穷到交不起房租的份,被清理出廉租房已是不该,取消保障资格更是荒唐,文明的社会中被补助的对象,只能根据其年龄、身体、收入和财产状况这些硬指标来考核!

  该判决中认为,“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法官是在有意扭曲事实。庭审时上诉人宣读答辩状后,被上诉人始终没有对上诉人不知合同一事进行辩解,只是强调“按照反诉原告认可保障住房租赁合同无效,反诉原告应腾出房屋”,可以断定被上诉人认可了上诉人庭上所述的领钥匙程序,而法官在判决书中的认定却越俎代庖,间接否定了上诉人列举的事实,显然长安区法院在这个诉讼中存在偏袒。法官所说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指出哪项符合哪一条法律条文,依据法律哪一条文判案也没有显示,让上诉人无据可查,无可辩驳,上诉人认为该判决毫无逻辑推理与依据。法官也没明确遵循的哪一条法律,可以把市场经济规则用在福利事业断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署的廉租房租赁合同,显然违背了《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姑且不说上诉人不知晓合同,从被上诉人明确不走完这圈程序,就不发钥匙的规则来看,对于那些发现合同的人来讲,他们本已获得了廉租房资格,可是被上诉人以钥匙做威胁,显然被上诉人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了对方,签署了合同。而该合同也违背了《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按照市场规则,没有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房租,显然脱离了市场经济的公平规则,因为该合同没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按照福利事业规则,第三期廉租房低保户与前两期的房租不一样,则失去了福利事业的公平,毕竟低保户的贫困程度,不因他是第几期而产生区别,或者说“第一期的低保户一定会比第三期的低保户更穷”的结论不成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显然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廉租房租赁合同,不符合《合同法》法律规定,不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然没有法律效力。

  该判决中认为,“对于被告主张穷是最正当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可是法官并没有深究正当理由是什么,没有对比怎么就能断定上诉人的理由不正当了呢。廉租房在中国属于新生事物,相关法律条文有可能一时跟不上,问题是现有法律明确指出上诉人的理由不正当了吗?法官在没有相关法律解释的前提下,直接以商品房租赁规则套用廉租房租赁,大有以权代法的味道。其实,廉租房租赁合同没有明确何为正当理由,已经表明其缺乏严谨,可以再次证明该合同的无效。

  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指出,“再退一步,政府授权原告管理廉租房,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首先与原告和被告签署三方授权合同”,上诉人的廉租房资格是石家庄市各级政府审核批准的,如果法官断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署合同合法有效,必须证明签署了三方授权合同,至少被上诉人证明签署合同时公示了政府授权文件,可是该判决并没有提到相关内容。如果政府没有授权文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道理签署廉租房租赁合同,政府分配给上诉人的廉租房,莫名其妙地变更了房东,即使按照市场经济规则也说不通,商品房租赁时,任何人都不会在不知房东是谁的前提下承租房子,也不会与房东以外的人签署合同。

  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曾经指出,“按照使用面积三十平米作为最低保障的逻辑推理,则不是被告欠了原告房租,而是原告反欠被告的廉租房补贴”,这也是上诉人是否违背合同的关键,也是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关键,可是该判决对此只字不提,也许法官把此归为政策,但是法官调取相关文件了吗?如果其中没有明确三十平米免费是建筑面积,法院根本没有理由判决上诉人败诉。

  该判决认为,“王云拖欠的物业费、20%取暖费由反诉被告住建公司负担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掐断本该免费享受供暖的上诉人家暖气管道,针对患有冠心病怕冷的上诉人来讲,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伤害,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庭审时被上诉人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不知法官为何对此却视而不见。

  关于自来水管道和暖气管道,该判决认为,“因合同解除后,该诉讼请求对王云已无实际意义,本案不作处理”,现在是夏天,暖气管道并不迫切,可是法官心里应该清楚本判决生效还需要些时日,该判决假如生效也不可能上诉人立马搬家,而自来水对于人的日常生活格外重要,水是生命之源,一天都离不开,在被上诉人以非法手段打压上诉人时,该判决无异于法院助纣为虐,放纵了被上诉人的非法手段。

  现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贵院坚持正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上诉人的合理请求,彻底改善石家庄市,乃至全国的福利事业,从而捍卫法律尊严。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云
201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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