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2006年对该法律的解释

来源: 2014-11-18 20:17:27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何谓煽动罪???

回答时间: 2006-09-21 22:10:27

长久以来,煽动叛乱罪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英国案例指出,任何言行旨在扰乱国家安宁、鼓动人民不满和起来反对政府,都会被视为犯上煽动叛乱。另外,涉案言行被认定会含煽动意图,就可能入罪,并不取决于言行的实际效果。

在香港,煽动叛乱罪属成文法,现载于《刑事罪行条例》。条例规定,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煽动文字,都属犯法。煽动意图的含意很广,除挑动民众不满当局或起来造反等,还包括怂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从命令,以及挑起民众之间的敌意;而要入罪,控方不需证明被告曾煽动暴力。另外,法例还禁制刊印、发布、出售以至展示或拥有煽动刊物。控方检控煽动刊物罪时,更毋须证明被告带煽动意图。一旦被控输入煽动刊物,被告要证明并无理由相信刊物属煽动性,才可脱罪。现时的条例有别于以前的做法,亦与英国不同,即案件只交由一个法官审理,不设陪审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