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巴马时期的核协议,在当时的国际与国内政治环境下,确实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从长远来看,并非一个可持续的解决方案。

奥巴马是在共和党连续八年反恐战争之后,以“结束战争、减少军事介入”的政治主张上台的。彼时,美国国内选民普遍对长期战争感到疲惫,因此,通过与伊朗签署协议,以解除部分制裁换取其限制核计划,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当时美国的政治现实,也成功降低了短期内爆发冲突的风险。

然而,这一协议也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局限:

首先,协议设有期限,一旦相关限制到期,伊朗在法律上仍可逐步恢复其核活动,使问题被“延后”,而非真正解决。

其次,协议并未涵盖弹道导弹,尤其是远程导弹的发展问题。在后续局势中,国际社会已经看到了伊朗在导弹数量与能力方面的提升,这构成新的安全隐忧。

第三,协议未对伊朗在中东地区对各类武装组织的支持进行实质性约束,使其地区影响力问题依然存在。

第四,在执行层面,伊朗与国际监督机制之间的博弈始终存在,核查的透明度与有效性也因此受到一定质疑。

总体来看,任何一项国际协议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背景的局限性。随着局势发展,其漏洞和不足会逐渐显现。可以修补的,就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完善;当问题积累到难以修复时,就需要考虑新的框架。

当前在巴基斯坦展开的谈判,某种程度上正是围绕这些既有问题展开的调整与再设计。但可以预见,即便形成新协议,随着时间推移,仍可能面临新的挑战和修正需求,除非伊朗内部政治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否则这种反复调整几乎难以避免。外交就是有时候要唱红脸,有时候呢要唱白脸。当然川普遇到比自己弱的一向唱红脸,当然伊朗神棍确实欠揍。

我对伊朗谈判代表的一个核心建议是不要仅与现在这个美国总统签署行政协议,而应坚持推动通过美国国会立法的正式条约或法律框架来落实协议内容。这一要求并非无理取闹,事实上,它与乌克兰在安全保障问题上的核心诉求具有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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