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联邦国会有终极监管权,以防止各州滥用权力影响联邦选举。我们现代人想的到的招数,老几代早就用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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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四款(Article I, Section 4)主要规定了国会选举的制度和国会集会时间。该款明确了两点:1. 各州州议会有权规定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但国会可以通过法律修订这些规定;2. 国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它是关于国会权力和联邦选举权力的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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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第1节(选举规定): “参议员和众议员的选举,在各州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州议会规定;但国会可以随时以法律制定或修订该规定,除了参议员的选举地点外。”这意味着虽然选举由各州具体操作,但联邦国会有终极监管权,以防止各州滥用权力影响联邦选举。
第2节(集会): “国会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除非各州通过法律另外规定时间。”该条在宪法第20条修正案(“跛脚鸭修正案”)通过前曾有不同具体规定,现已确立每年1月3日集会。
Usage Examples(用法示例/场景):
联邦监管州选举: 当国会通过《选举权利法案》时,就是根据此款权力和第14、15条修正案,限制州级选举中可能存在的歧视行为。
应对疫情延期选举: 在特定情形下(如疫情),联邦政府可以以此条款为依据,在最高法院判例支持下,干预各州关于邮寄选票方式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