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与物化的分水岭

什么是文化,就是文而化之的社会行为,也就是civilized ,civilized vs. savage/barbarian  的行为和行为方式。—通过文德、教养、规范把人从原始/动物性状态“化”成有秩序、有节制、符合社会规范的状态。文化的核心功能就是 “切割”。它在人的“动物本能”(Instinct)和“社会行为”(Social Behavior)之间划出了一道界限。如果没有这层“化”,人就仅仅是一种高度进化的哺乳动物;有了这层“化”,人才成为了“社会人”。否则,就是物化自己。一个人自己尊重自己(自尊自重),才能够得到社会的尊重,一个人物化自己,自取其辱。自贱(物化)自我(轻视自己)?一个人自辱,而必然或迟或早被社会抛弃。被他人辱之(轻看)。自辱者人必辱之:相反,没有通过教化,或者不接受文而化之的行为,保留原始动物的行为,或者行为方式的就不是文化!动物化,或者animal-like  behavior,脱离了黑猩猩部落结构。
一个人自轻自贱,而要求得到其他人,社会的尊重,显然是非常荒谬的,不切实际的。物化自我,要求他人把自己当人对待。这就是一种逻辑悖论。首先把自己作为“人”的标准,然后再要求他人与社会用人的标准对待自己。
例如:随地大小便,乱伦,在公共场所暴露生殖器,或者毫无遮掩的发生性关系,在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房顶,地铁,电车顶上,树枝上攀爬,舞蹈,跳来跳去。与未成年人(特别是14周岁以下)结婚,发生性关系。都是原始动物行为,或者行为特征。不是文化。街头打架斗殴,舞枪弄棒都不属于文化。
(乱伦禁忌、公共场所的羞耻感、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暴力约束)在人类学中被称为 “文化普世性”(Cultural Universals)或“文明底线” 。
原始态(Savage/Animal-like): 行为受边缘系统(杏仁核)直接驱动。性冲动、领地意识、暴力本能是无差别的、发散的。在公共汽车,电车,树枝上攀爬、在地铁顶端跳跃,本质上是动物性的 “物理位移” 。
文华态(Civilized): 这种状态引入了“羞耻感”和“节制”。它在行为序列中加入了一个判别式:“这是否符合社会契约?” * 乱伦禁忌: 是为了保护基因的多样性与社会结构的稳定性,切断原始的近亲交配本能。
公共羞耻感: 是为了建立“私域”与“公域”的边界,将人从“生物体”转化为“社会零件”。未成年人保护: 是文明对未来“计算能力”和“文明种子”的战略性保护,防止其被原始肉欲过早摧毁。

一个人自由是前提条件是不危害他人与社会秩序和社区安全。不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工作,交通与商业活动。在这个前提条件下,至于你是否愿意堕落,当然是你自己的选择。
如果不满足前提条件,社会完全有权力强制性执行,恢复社会秩序和公共社区安全。任何一个公共社区,都不是谁的私人领地,独立王国。
自由从来不是无边界的“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是有界限的、相互兼容的自由。  
当一个人的“自由”开始实质性侵害他人相同程度的自由、或威胁公共安全时,强制(警察、行政强制、司法审判等)就成为必要手段。  
关键在于强制本身的合法性边界: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比例原则、最小侵害原则,不能借“维护秩序”之名行任意压制之实。
自我关涉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只影响自己(“愿意堕落”),社会和国家原则上不应干涉。这是对个人主权和道德自主权的尊重。
涉及他人的行为: 一旦行为的外溢效应(Externality)触及了他人的安全、财产或公共空间的正常运作,自由的辩护就不再成立。
尊重的前提是“主体性”: 尊重(Respect)是社会成员之间对彼此“人格”的认可。人格的核心是自律和理性。
物化的代价: 当一个人选择在地铁顶上攀爬、在公共场所裸露,随地大小便或践踏文明底线时,他实际上是在宣告:“我不具备自我约束的能力,我只是一个受多巴胺和原始冲动支配的生物载体。”
悖论所在: 当你把自己降格为“物”(Object)或“兽”(Brute)时,你已经主动放弃了作为“人”(Subject)的尊严和基本行为准则,与权利。要求社会以“对待人的方式”来对待一个“主动放弃人性的物”,这在逻辑上无法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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