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怕“在高院”是状语,表达的是起诉发生的地点,这在法律上依然是错的。

别拿初中语文打掩护。就算‘在高院’是状语,那也是个错误的地点状语。法律讲的是管辖权(Jurisdiction),不是你想在哪儿起诉就能在哪儿起诉。你不能‘在篮筐下’踢足球,同理,你也没法‘在高院’开启一个初审民事诉讼。你把地点都选错了,纠结它是主语还是状语,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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