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给你旅行证,就是为了杜绝双重国籍,否则就发中国护照就行了,日本就是如此。伊朗同事偷渡来美的,现在就两本护照

来源: 2026-02-21 13:19:12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拿到美国护照后,又去拿了一本伊朗护照。因为伊朗承认双重国籍。

我的比利时邻居也是如此,她全家都有两本护照。其中两个小孩都是美国出生的。

为什么有旅行证?这是因为“国籍冲突”。

1、美国的出生公民权,小孩在美出生既有公民权, 即美方认为该小孩是美国公民。

2、而根据《国籍法》第五条,只要父母中的一方是没有定居权的中国公民,小孩就是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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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很清楚地看到中美双方眼里的“国籍冲突”。

如果假设谷母当时身份是没有绿卡的中国公民,问AI她到底算不算中国公民?

父母离异,母亲没有绿卡。
 
在这种情况下,办理逻辑变得稍微复杂一些,但核心依然是国籍认定
由于母亲是中国公民且没有绿卡,根据《国籍法》,孩子在出生时具有中国国籍。即使父母离异,这一国籍认定结果不会改变。
以下是针对您这种情况的办理核心要点:
1. 办什么证?
  • 结论: 办理中国旅行证
  • 逻辑: 母亲在孩子出生时是中国公民且无绿卡,孩子被视为中国公民,不能持美国护照办中国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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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很清楚地看到:她是中国公民。

但问题是美国出生权法也同样承认她是美国公民。她拿着出生纸就可以拿到美国护照。

所以有所谓的“国籍冲突”。

按道理,中共《国籍法》第五条承认该小孩是中国公民,申请中国护照的话,就应该给她中国护照。

但中共偏不给。

那可以申请中国护照吗
 
 
 
简单直接的回答是:
在海外(美国)申请不了,但回国落户后可以办
这背后的逻辑依然离不开“国籍冲突”的处理规则:
 
1. 为什么在驻美使领馆不能办护照?
  • 证件排他性: 中国驻外使领馆对“国籍冲突”儿童(出生即有美籍且符合中国籍认定)的标准操作是签发旅行证,而非护照。
  • 不承认双重国籍: 如果领馆给孩子发了正式的中国护照,在法律逻辑上就完全等同于承认其单一中国籍身份。由于孩子手中已有美国护照,这会直接违反中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 旅行证的“兜底”作用: 旅行证是专门为这类“有中国籍但持有外国护照”的人群设计的。它既承认了孩子的中国公民身份,又通过其“非正式护照”的特殊性质,在不触碰国籍法红线的情况下解决了入出境问题。
 
2. 回国后可以申请中国护照吗?
可以,但有前提条件:
  1. 办理落户: 孩子持旅行证回国后,可以凭借出生证明和父母身份证明在当地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
  2. 境内申请: 一旦拥有了国内户口和身份证,孩子就可以像普通中国公民一样,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3. 办了中国护照会有什么后果?
虽然国内可以办出护照,但对于这类孩子,这通常被视为“弃籍选择”或“证件死结”:
  • 出境难题: 如果孩子持中国护照离境,由于没有美国签证(因为他是美国公民),中国边检可能不予放行;如果出示美国护照,则会被发现双重国籍,面临必须注销一方国籍的抉择。
  • 旅行证失效: 一旦办理了中国护照,孩子在海外使领馆将无法再续办旅行证,未来回国可能必须改办中国签证(前提是承认美籍、放弃中籍)。

那么,很好奇,这个所谓的“旅行证”,是否是中共的“独创”?

日本又是怎么处理这个问题的呢?

问AI: 

日本有类似中国的旅行证吗?
 
 
日本
没有与中国完全对标的“旅行证”。这源于两国对“国籍冲突”处理逻辑的根本差异。
 
1. 核心逻辑差异
  • 中国逻辑(严控型): 不承认双重国籍。为了既承认你的中国血缘、又不违反“不承认双重籍”的法律,专门发明了旅行证作为折中产物。
  • 日本逻辑(包容/延后型): 法律上虽然原则上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实际操作中默认允许未成年人持有双重国籍。
 
2. 日本的处理方式
对于在美国出生、自动获得美籍的日本儿童,日本政府的逻辑非常直接:
  • 直接发护照: 只要父母一方是日本人,孩子在出生后3个月内向日本使领馆办理“国籍保留”申报,日本政府就认定其为日本公民,并直接签发普通的日本护照 (Japanese Passport)
  • 双证并存: 这种孩子在18岁(或20岁,视具体法案)之前,可以同时合法持有日本护照美国护照。日本政府并不需要像中国那样用“旅行证”来替代护照。
 
3. 日本类似的“临时证件”
虽然日本没有中国那种处理国籍冲突的旅行证,但有一种针对紧急情况的临时证件:
  • 渡航书 (Return-to-Japan Travel Document):
    • 适用人群: 在海外遗失护照、急于回国,且来不及补发新护照的日本公民。
    • 性质: 这才真正对应中国旅行证的“临时救济”功能,仅限一次性回国使用。
 
4. 为什么中国有,日本没有?
 
维度 中国 日本
对双重国籍态度 法律上完全不承认,需证件区隔 法律要求20岁前选择,但未成年期默许并存
证件形式 旅行证(以此绕开护照的排他性) 普通护照(直接发,不忌讳你手里有美护)
回国身份 凭旅行证(等同中国公民,不盖入境章) 凭日本护照(直接入境)
总结:
日本不需要“旅行证”来解决美籍华裔儿童这种身份尴尬,因为日本直接给这类孩子发正式护照。中国之所以有旅行证,是为了在不承认你美国身份的前提下,给你一张回家的通行证
日本可以给护照,为什么中国不给?
 
 
 
中国
不给这类孩子发护照,而
日本
给,核心原因在于两国对“未成年人事实上的双重国籍”在法律定性和管理逻辑上的本质不同
 
1. 法律定性的差异
  • 中国:绝对不承认双重国籍(逻辑闭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如果给一个手持美国护照的孩子发了中国护照,在法律意义上就等同于中国政府正式承认了该人的双重国籍身份,这直接违反了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 日本:阶段性默许双重国籍(弹性处理)
    日本法律虽然原则上也不鼓励双重国籍,但它允许出生即获得双重国籍的未成年人合法持有两国国籍直到成年。在2026年,日本法律规定这类孩子在18岁(或20岁,视具体情况)之前不需要做出选择。因此,日本可以直接发护照,因为在他们的法律框架内,这种并存状态在未成年阶段是合法的。
 
2. 管理工具的差异:旅行证 vs 护照
  • 中国的“旅行证”是避险工具:
    旅行证被定义为“替代护照的证件”。中国通过签发旅行证,既承认了孩子的中国国籍(满足血缘认定原则),又避开了签发“护照”这一正式证件所带来的“承认双重国籍”的法律冲突。这种证件在国际上不具备护照的完整排他性功能,主要用于回国使用。
  • 日本直接使用“护照”作为国民证明:
    日本认为只要你符合国籍保留条件(出生3个月内申报),你就是完整的日本国民,理应持有正式护照。他们不认为一个人手里有两本护照在未成年阶段是个法律死结。
 
3. 后果处理的差异
  • 中国: 孩子如果办理了中国护照,由于中国完全不承认其美国身份,出入境时如果出示美国护照,可能会被要求注销其中一个国籍。旅行证则充当了“中间地带”,让这种国籍冲突状态在孩子成年之前得以模糊处理。
  • 日本: 日本护照和美国护照可以同时长期持有,日本政府通常不会在孩子未成年时干预其使用哪本护照出入境。
 
总结对比
 
维度 中国的处理逻辑 日本的处理逻辑
对待双重国籍 零容忍: 必须通过特殊证件(旅行证)隔绝。 暂行包容: 允许并存至成年后再做选择。
证件性质 旅行证: 确认有国籍,但不是正式护照。 正式护照: 确认是国民,直接发护照。
操作目的 维护《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的严肃性 保证国民在选择国籍前享有的完整权利
简单来说: 中国不给护照是为了保住“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红线;日本给护照是因为它允许你在成年之前“脚踩两只船”

所以,很清楚地看到,中共伪政权作为东亚最大的党国威权政权,为了保持自己的尊严,也就是它的“不承认双重国籍”,是下了一番狠功夫的,目的就是全方位堵住钻“双重国籍”漏洞的人的口子。 

如果有很多人钻“双重国籍”的空子,不仅让威权体制的党国难堪,更重要的是,如果大量中国人拥有双重国籍,会给一党专制的舆论及社会严控的党国造成管理上的困扰和麻烦。

中共伪政权的所谓“旅行证”,根本就不是天青网友所说的“德政”,而是中共伪政权防止刁民、严防其钻法律空子的歪政!

对照中共《国籍法》看看,谷爱凌及中共有关部门的此举,无疑违背并触犯《国籍法》第三条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9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9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也因此,被我痛批:

中共伪政权目无国法、有法不依,以党乱法、以党乱国,连 自己制定的宪法都带头违背和触犯,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是一个十足的“党说了算的”党国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