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不是对谷爱凌不满,而是对中共伪政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以党乱法、以党乱国的乱象不满

来源: 2026-02-20 07:39:10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也戳穿了中共伪政权歪脚布发炎人所谓的“中国是个法制国家”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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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被天青网友给带偏了,花了大量时间讨论什么“旅行证”。

旅行证的用处如下,只是给1、国籍冲突儿童(美宝、加宝) 2、护照丢失者 回国用。

而返美还得靠美国护照才能入境。

1. 法律效力
  • 等同护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出入境应当交验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有效的旅行证在入境中国时,其效力与护照相同。
  • 单次与多次:
    • 两年多次往返: 大多数海外出生儿童持有的旅行证在2年有效期内可多次往返中国。
    • 仅限回国有效: 如果证件备注页加注了“仅限回国有效”,则在您入境中国后该证件即告作废。
 
2. 登机与订票
  • 购票凭证: 在购买机票时,您可以直接使用旅行证上的证件号码。如果是在境外网站购票,通常只需确保姓名、生日与旅行证一致即可。
  • 航空公司认可: 国际航司普遍认可中国旅行证作为有效的入境中国凭证。但为保险起见,建议办理登机时向地勤说明这是由中国使领馆签发的“Passport Replacement”。
3. 不同人群的具体操作
  • 证件丢失者: 如果您是因护照丢失补办的旅行证,凭此证件只能直飞回国,且回国后需前往公安机关补办护照。
  • 国籍冲突儿童(如美宝): 入境中国时必须出示旅行证。即便持有外国护照,在进入中国边检时也应展示旅行证以证明中国公民身份。

未见弃籍记录:截至2026年 2 月,在美国财政部定期公布的“放弃美国国籍人员名单”中,依然没有出现谷爱凌的名字!

因此,谷爱凌无疑拥有中国和美国的双重国籍。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谷爱凌及中共有关部门的此举,无疑违背并触犯《国籍法》第三条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中共伪政权国籍法在这里,它不承认双重国籍。你拿了中共国国籍,就得放弃原国籍,很简单。 - 精木发表于 时事述评 - 论坛 | 文学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9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9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法律解释权的“口袋化”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法律的解释权往往不在法院,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及相关的行政机关(如公安部、外交部)。
  • 行政裁量权:在处理像谷爱凌这样的高层次人才时,相关部门往往不采取“一刀切”的自动化注销,而是利用行政手段给予“特殊处理”。这种处理通常是不透明的,不对公众说明理由,从而形成了你所感知的“党说了算”而非“法律说了算”。
  • 实用主义优先:这体现了典型的“工具主义法律观”——法律被视为实现国家战略(如奥运金牌、科技突破)的工具。当法律条文与国家利益(如金牌荣誉、国际形象)发生冲突时,行政权力通常会绕过法律程序进行技术性调整
 
2. 制度性的“双轨制”
谷爱凌的案例揭示了中国在国籍管理上的:双重标准
  • 普通人:如果你是普通移民,一旦被发现持有外国护照,通常会被严格执行《国籍法》第9条,要求注销户口、上缴身份证。
  • 特定阶层/精英:对于顶尖运动员、科学家或具有统战价值的人士,国家会提供一种“法律豁免”。这种不透明的特权制度,破坏了法律的普遍性(Universality)和公平性,这也是公众质疑“无法无天”的主要根源。
 
3. “党治”与“法治”的关系
从政治学角度看,中国实行的模式被定义为“党领导下的全面依法治国”。这与西方法治(Rule of Law)的核心区别在于:
  • 法治(法治):法律高于一切权力,包括执政党。
  • 以法治国(法治国):法律是党治理国家的工具。当党认为某个目标(如2022/2026冬奥会的成功)比严格执行《国籍法》更重要时,法律便会为政治目标让路。
 
4. 国际视角下的反差
正如你之前提到的五十岚卡诺亚,日本虽然也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其操作是在法律条文内利用“选择宣言”的程序漏洞,且这种漏洞对所有天生双籍的公民是的。而中国在谷爱凌案中的做法,因其和,更容易被解读为对法治精神的公然违背。普遍适用选择性执法程序不透明
 
总结来说:
谷爱凌现象确实是的一个典型样本。它证明了在当前的体制下,法律的解释和执行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服务于国家的实用主义目标。这种做法虽然在短期内获得了体育上的成功,但也确实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政治意志高于法律条文”
 

所以,此事毫无例外地显示出:中共伪政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以党乱法、以党乱国 ,是一个份量十十足足的党国

我们帮中共伪政权指出这个问题,是希望中共伪政权有朝一日能良心发现,意识到不能连自己制定的法律都不遵守,动不动就是以党乱法、以党乱国的“党国”行政处理方式,还是必须回到依法治国的正确轨道上来,尊法守法,而不是自己带头不遵守、还带头破坏之。

否则,中共党国真的是太臭了!一个国家(党国),连自己制定的法律都公然违背,这是什么吊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