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伪政权是什么时候禁止拍摄行刑现场及禁止将被拘人员游街的?答案是:1984年和1988年,中宣部及高院发文。

来源: 2026-02-19 16:56:03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文革时期的公判大会,以其宏大的场面,夸张的姿态,气壮山河的训词,触及着众生的灵魂。资料中我见到的规模最大的公判,是1968年3月天津军管会办的。除总会场、主会场外,还通过有线广播,向各地分会场直播,总计160万人。有的犯人被吓瘫,由医生隔着裤子,注射一针吗啡,使其兴奋起来。据大会组织者 说,从筹备、预演到会后总结,前后需要一个多月,每次都有千人以上公安干警参加。[许恩荣《征途:一个平凡人的奉献》]

1984年,中宣部联合四家政法部门发文称,美国《新闻周刊》刊登广西阳朔县处决刑事罪犯的现场照片,诬蔑我迫害“思想犯”或“政治犯”。国外反动报刊曾利用我在交通要道附近执行死刑和在大街上张贴处决犯人的布告,进行造谣诬蔑。今后处决犯人,除司法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或拍摄执行死刑的场面。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见下面附件)

1988年,最高法院发文称,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在国内外造成很坏影响,必须坚决制止。

---160万人参加的公判大会 作者:何兵

图1:1983年8月17日,郑州,被用绳串在一起游街的犯罪嫌疑人。摄影|勒罗伊·W·德梅里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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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这是武警战士在刑场上击毙死刑犯的一瞬间。摄影|李洁军/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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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001年4月11日,广州,一名被指控犯有杀人罪行的妇女在听到死刑审判、即将被押赴刑场前仰天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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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图为一名犯罪分子在被执行枪决前吸生命里的最后一颗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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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1984年1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据我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反映:美国今年10月8日出版的《新闻周刊》,刊登我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处决刑事罪犯的现场照片,并根据“大赦国际”的“报告”,撰文诬蔑我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为迫害“思想犯”或“政治犯”,是“侵犯基本人权”。在此之前,国外及港台反动报刊也曾利用我在交通要道附近执行死刑和在大街上张贴处决犯人的布告,进行造谣诬蔑。鉴此,为防止给国外和港台的反动报刊宣传提供口实,今后各地处决犯人时,务必十分注意遵守下列各点:
1.严格控制处决犯人的现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或拍摄执行死刑的场面。

2.司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拍摄的照片,必须严格管理,严禁外传。如果传播出去,为反动宣传所利用,必须追究当事者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3.执行死刑的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
4.处决罪犯的布告应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张贴,不要不择场合地到处张贴。
5.集中处决犯人的消息、数字和执行死刑的图片,不能上宣传栏、报刊、广播、电视。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宣传,主要应通过揭露犯罪分子的罪恶,反映群众的严正要求,大力宣传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正义性、必要性和重要性;用富有说服力的事实,宣传这一斗争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教育挽救失足者、争取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等方面所取得的可喜成果,国内反革命案件,一般不要见报。报道其他刑事犯罪案件时,也不宜渲染其政治色彩。